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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经济学院关于组织评选校级教学名师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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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21 23:46:4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海口经济学院关于组织评选校级教学名师的通知


海经院[2011]34号

海口经济学院
关于组织评选校级教学名师的通知

各二级学院、教学部:
   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学院本年度教学工作安排和省教育厅《关于组织开展第七届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的通知》(琼教高[2011]42号)精神,学院决定组织开展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   一、评选范围
    承担学院本、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。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选。
    二、基本条件
    1.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0年以上(含10年,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)高等教育教学经历;受聘副教授(或相当副教授)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2008—2010年,承担本校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/年(双肩挑岗位的应不低于学院规定的年度额定教学时数)。
    2.“教学名师”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。参选基本条件参照《海口经济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》(见附件1)
    3.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院返聘教师,须由人事部门出具返聘证明。
    三、材料报送要求及评选程序
    1.每个二级学院、教学部按照上述条件,分别进行择优推选,其中,专任教师数在35人(含)以下的教学单位推荐1人,35人以上的教学单位可推荐2人,且宁缺毋滥。同时,填写《海口经济学院教学名师推荐表》(见附件2),并于4月25日前将推荐表报教务处,过期将不予受理。
    2.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对材料不属实者,将取消参评资格。
    3.教务处将牵头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,根据各单位所推选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,评选出5名校级教学名师,进行全院公示后报学院审批。对获得本年度校级教学名师者学院给予每人3000元的奖励。
    4.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1人参加省级教学名师评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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